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行流系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學生社團及活動準則有關規定之。
第二條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屏東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
系學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提振行銷與流通管理系之教育水準,舉辦課外活動,增進會員情感,以會員身心平衡發展,為學生老師爭取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設立於國立屏東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
第五條 本章程為本會之最高單行法規,本章程不得與校規牴觸。
第六條 本章程為精細學會全體幹部及各班系代表會員代表大會三讀通過後,由系主任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七條 本章程是需要,可於日後更改之,章程自公布後生效。


第八條 凡本系學生皆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遇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會正、副會長之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具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權知道本會各項資料,但須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且不得外借及影印。
第十三條 本會組長經本會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即可予以任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有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均為一年,不得連任,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會長職權規範:
l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可召開各項會議。
l   提名各組負責人。
l   系學會一切運作的督導和指揮權。
l   學校、系學會、會員的主要溝通橋樑。
l   建立本系良好形象。
l   網路活動宣傳。

副會長職權規範:
l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l   代理系學會會長職責。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下列各組:
一、活動組
l   活動前負責總籌整個活動之流程、策畫、預算及人員之分配,並提出活動設計方案。
l   帶活動之氣氛,活動團康之安排。
l   適時支援各組織工作。

二、美宣組
l   活動海報的製作、張貼、回收。
l   活動場地及學辦佈置。
l   協助公關組製作公關函。

三、文書組
l   本會會議記錄之繕打。
l   學會文書資料整理建檔。
l   活動宣傳單、報名表、意見調查表之編制及匯整。
l   各項表格之製作。
l   系上同學通訊錄製作。
l   於社團評鑑時,完成活動資料剪影之製作。

四、會計組
l   帳冊的列表整理。
l   據實記載收支紀錄。
l   保管及發於請款單。
l   定期公佈收支紀錄。

五、公關組
l   接洽校外廠商。
l   負責對內、外聯誼活動宣傳。
l   公關函、邀請函、感謝函之製作及發送。
l   與全校師生、各系學會建立良好溝通關係。
l   負責對外校相關科系溝通,接洽相關事宜。

六、資訊組
l   更新及設計新的網頁。
l   網路活動宣傳。

七、攝影組
l   活動之照片檔案保管。
l   活動期間之攝影及拍照。
l   將活動照片、影片上傳至社團及粉絲專頁。

八、出納組
l   財產清點及管理。
l   控制系費收支、管理帳戶。
l   活動經費預算之評估,高額項目之採買。
l   活動之保證金收取及核對。

九、企劃組
l   活動場地之租借與確認場地租借與否。
l   應負責督導組員之流程設計,並適時給予指導。

十、執行秘書組
l   本會例行會議紀錄的繕打。
l   對外開會的會議紀錄。
l   執行會長所交代之任務。
l   負責會長的一切事項的紀錄與通知人、提醒及叮嚀會長以防會長疏失。

十一、器材組
l   隨時注意器材的租借與歸還。
l   若需要向學生會借器材,必須在活動前一週告知學生會器材長,與他約好租借與歸還時間。
l   活動開始前必須確認器材數量與使用狀況。
【本條文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十七條 本會採內閣制,各組組長由正、副會長遴選之。
第十八條 每學期除期考前一週及考當週外,各幹部需召開例行性會議;由屆任會長著集之,必要時亦得另行召開會議。
第十九條 行流系系學會組織章程如遇重大事件或不可抗拒之因素需修訂、設立、廢除章程內容,需召開組織章程修訂會議,與會代表需邀請行流系當屆系學會指導老師、各班代表(大學部及產學專班)。以上代表愈故無法出席可另外指派代表出席,但須於會前先行通知本會。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二十條 組織章程修訂會議會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議出席人數需達系上各班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主席及記錄)。
二、投票表決採相對多數決。
三、會議需全程會議紀錄及人員簽到記錄。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正副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採會長、副會長聯名競選的方式,任期自學當年度下學期期初至下學年度上學期期末止,登記資格為:
一、需為本會會員,且會齡須滿一年。
二、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半年上者,且會長在當選後不得擔任其他社團之幹部。
三、前學期成績平均65分以上,操行80分以上,並無任何記過之處分者。
【本條文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修訂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正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投票選之。
第二十三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條 投、開票所之設置,選舉工具之製作,由系學會公告與製作。
第二十五條 投票處與投票結束後,票箱即由選務人員現場開票。
第二十六條 投票率至少達系上人數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二十七條 開票結果,以獲相對最高者為當選人。
第二十八條 最高票數相同時,得就相同票數者重行投票,選日舉行。
第二十九條 單組候選人競選時,候選人得票必須超過投票總數百分之六十(含)以上同意選票;若為多數組數(兩組以上,含兩組),當選資格得票率修訂為獲得相對最高者。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三十條 對選舉結果有疑問者,須於選舉結果公告後三日內向系學會申請處理之。
第三十一條 選舉公告:系學會應依下列時間完成選舉公告:
一、 投票日二十日前應完成選舉公告,公告內應載明選舉種類、投票時間候選人資格、候選人登記時間、候選人登記日數不得少於七日。
二、投票日十五日前應發佈第二份選舉公告,內容應載明候選人名字、班級及政見內容。
三、 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然會長、副會長之改、補選不受上列時間控制。
第三十二條 系學會得協調各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正、副會長之罷免及改選程序如下:
一、       正、副會長之罷免需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二連屬,向系學會提出罷免案,並由系學會公告之,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通過。
二、改選程序與選舉程序相同。
第三十四條 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六、二十九條,選舉開票結果未符合規定之比率,須擇日再行投票,第二次開票規定則不依照組織章程規定,直接以單組候選人規定投票率、多數組數候選人獲得相對最高者為當選之依據。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三十五條 選舉票具下列情節之一者為無效票:
一、未用當屆行流系系學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所圈選位置不可辨別為何人者。
三、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四、簽名、蓋章、按捺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五、將選舉票撕破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六、將選舉票污損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七、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八、一張選票有兩個(含)以上圈記著。
九、未用當屆行流系系學會備製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處工作人員認定;認定有疑義時,由全體行流系系學會成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相同票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票。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三十六條 候選人或助選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行流系系學會經查證實得判定當選無效:
一、賄選(判定標準為新台幣三十元整(含))。
二、暴力脅迫。
三、損毀或防礙執行投開票事務之公務,情節重大者。
四、               防礙他人投票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前項涉及人員須應依校規予以適當處置。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它收入。

第三十八條 經費之支出應先填寫請款單,註明共申請人名字、支出事由、金額,並取得正副會長、會計長之同意及簽章,再由出納長簽發其金額,事後須於一週內繳回收據及請款單,以便查核,一但逾期,視同放棄。經費支出若超過一千元,須向出納長申請,如在一千元以下,則先代付再申請。
第三十九條 活動預算表須經系主任審核同意。
第四十條 遇有緊急事件而未能事先申請而支出經費者,應在事前先向會長或會計長口頭報備過,再於事後補交收據。
第四十一條 上列緊急事項應於發生後三日內申報,一但逾期,視同放棄。
第四十二條 未繳交系會費者,則沒有證照的補助。
第四十三條 於每學年於上學期註冊時收取,金額為大一至大三一學年1000元,大四於每學期註冊時收取一學期300元(校外實習者200元),產學專班大一至大四一學期500元。(備註:此法適用於104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新生開始啟用。)
【本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四十四條 
資格:未繳交系費者,則沒有系會費的補助(若團體,則需全員繳交系會費)。
新增系籃補助款,要在一學期若系學會費收取新台幣7萬元以下,則不給予系籃補助;若收取金額新台幣7~10萬元,則給予報名費的百分之七十的補助額;若收取金額新台幣10萬元以上,則給予報名費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補助額。
(備註一:若改成以年計算收取系會費的話,一學年若系會費收取新台幣14萬元以下,則無法給予補助;若收取金額新台幣14~20萬元,則給予報名費的百分之七十的補助金額;若收取金額新台幣20萬元以上,則給予報名費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補助額。)
【本條文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四十五條 新增財產制度辦法,系會所擁有之財產,財產租借以及相關財產處置的辦法。
【本條文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

第四十六條 新增活動保證金,各項活動保證金皆為新台幣50元(不含)報名費,若全程參與活動,則活動後會全額退還,若中途離開,則沒收全額的保證金(備註:若同學是代表系上參加活動或比賽,必須在活動前3天提出證明並告知活動總副召,例如:報名表、活動通知等相關證明)。

【本條文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系學會一級幹部與各班系代表決增訂通過。】